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578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继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静、吕新月,吉林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富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刘路。
第三人:刘建朝,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住所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富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建朝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负担诉讼费2125元。
审判员 邹  华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