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1151号
原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继凡。
被告:***,男,1996年5月6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男,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3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266元退回原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杜轶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