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1668号
原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达到3333号105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长春融创奥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苑第13幢2**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融创奥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华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