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03民初917号
原告:付辉,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生,电焊工,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新平委*组。
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春梅,女,汉族,1965年4月4日生,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电厂委二组。
原告付辉与被告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2019年5月2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付辉,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辉诉称:2009年1月,付辉经招聘到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岗位为电焊工。一直工作至2019年4月10日,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为付辉发工资,有工资表为证。付辉向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四劳人仲(2019)201号《仲裁书》,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故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从2009年1月至2019年4月1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辩称:付辉于2009年1月到我公司工作,是电焊工,我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原告工资,我公司承认与原告付辉在2009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在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我单位没有提交原告付辉工资发放明细表,结果导致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付辉的仲裁请求。本次诉讼,我公司向法庭提交付辉工资发放明细表42张,用来证实我公司与付辉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望法庭依据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付辉于2009年1月通过招聘到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至2018年12月份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低付辉主动离开。付辉经过四平市劳动人事仲裁,因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没有提交付辉工资发放表明细驳回付辉的仲裁请求。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答辩承认与付辉在2009年1月至2018年12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证、仲裁申请书、原告工资表等。
根据付辉的诉讼请求和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付辉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无异议无补充。
本院认为:付辉及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付辉与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至2018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付辉与被告四平市程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付辉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安 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