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对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23执异4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邢宏,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雨松,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财政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洪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壮,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道镇政府”)对本院冻结其账户×××中存款1,200,000.00元存在异议,并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道镇政府称,请求解除贵院于2020年7月13日下发的(2020)吉0323执395号裁定所冻结的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财政所×××账户存款1200000元。事实和理由:因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冻结的账户资金均为专项资金。其中,慰问金500元;临时救助款18785元;集中特困人员款14539.75元;信访经费30000元;监测与防治经费2000元;民政办公经费1379元;福利中心取暖费66元;福利中心维修改造(赵平)10500元;慰问金5000元;违法占地款3333.3元;2018年和2019年生态整镇扶贫项目分红款7000元;畜禽粪污收点占地补偿款9000元;农经站29000元;1-10月医保、养老保险38620.63元;2019年第一季度集中特困人员资金41400元;贫困儿童救助款10000元;棚膜建设3700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1800元;2017年造林补贴20172元;2018年造林补贴960元;2018年三北14445元;民政取暖费9987元;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经费61889.64元;特困人员物价补贴1180元;2020春季秸秆焚烧离田补贴首期拨付90000元;公积金取暖费138167元;国有资产拍卖款代上缴上级国库1410000元;以上合计1973424.32元。我单位以上都是专款专用的钱款,望贵院予以解冻。
沐和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一、贵院冻结的账户资金均不是专项资金。被答辩人于2020年6月份将被答辩人所属的柳树河河段(范围为后山村赵家屯大桥至营城子后柳村)对外发包。上述河段经吉林省众禾拍卖公司拍卖,被第三人以142万元竞拍成功,并已向被答辩人交付拍卖款。另外,被答辩人将另一段河段对外发包,也经吉林省众禾拍卖公司拍卖成功,竞拍人已向被答辩人交付43万元拍卖款,故贵院冻结的被答辩人120万元资金并非被答辩人所称的专项资金。二、被答辩人明明通过对外发包取得资金,应该履行对答辩人的偿还义务,但是被答辩人偷换概念,将可以执行的上述资金按上专项资金的名义,企图恶意逃避强制执行,其不诚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执行异议申请,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吉伊靠民初字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二道镇政府未履行本院该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7月13日,本院下发了(2020)吉0323执39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账户×××的存款1200000元。二道镇政府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2020年7月银行余额构成表1份;盖有二道镇财政所公章的农村信用社的各种凭证25份;二道镇国有资产河道采砂点拍卖的情况说明1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二道镇政府应该履行法院生效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无不妥。从现有证据看,在二道镇政府的账户款项构成中,伊通满族自治县众禾拍卖公司拍卖款1,410,000.00元为二道镇政府对外拍卖二道镇河道采砂点款项,非为专用款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其异议主张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翟 峰
审判员 杨 旭
审判员 李洋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