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23执异7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裴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东,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洪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壮,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邢宏,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于2020年10月29日对本院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中,异议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鸿彬
审判员 杨 旭
审判员 李春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