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执复4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邢宏,镇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洪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壮,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不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通法院)作出的(2020)吉0323执异4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伊通法院查明,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和建筑公司)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道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伊通法院作出的(2011)伊靠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二道镇政府未履行该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沐和建筑公司向伊通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伊通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吉0323执39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二道镇政府账户073040501000********XX的存款1200000元。
二道镇政府向伊通法院提供以下证据:2020年7月银行余额构成表1份;盖有二道镇财政所公章的农村信用社凭证25份;二道镇国有资产河道采砂点拍卖的情况说明1份。
伊通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二道镇政府应该履行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伊通法院对其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无不妥。从现有证据看,在二道镇政府的账户款项构成中,伊通满族自治县众禾拍卖公司拍卖款1,410,000.00元为二道镇政府对外拍卖二道镇河道采砂点款项,非为专用款项,异议人二道镇政府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其异议主张不能成立,故伊通法院对二道镇政府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二道镇政府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二道镇政府银行账户内的141万元国有资产拍卖款,是二道镇政府根据县政府《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2020年度河道采砂清淤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委托拍卖公司对二道镇区域国有河道采砂权进行公开拍卖所得,由拍卖公司的收款账户刚刚转入二道镇政府账户,尚未转入国库。根据《预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型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该141万元属于尚未缴入国库的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也就是说,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必须缴入国库之后,才能用于支付,未缴入国库的收入资金,任何部门都不得动用,包括人民法院的执行。
综上所述,伊通法院以河砂拍卖款不是专项资金为由,予以冻结违反《预算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2020)吉0323执异47号执行裁定,解除对二道镇政府银行账户的冻结,准许二道镇政府将河砂拍卖款依法缴入国库。
申请执行人沐和建筑公司辩称:第一,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能成立。理由为:复议申请人在伊通法院提出的异议理由为伊通法院冻结的资金是政府专项资金,并没有提到冻结资金是需要缴入国库的一般性公共预算收入。我方作为民营企业,已经依法律程序、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复议申请人拖延诉讼、拖延履行,其应付的法律责任也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会使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质疑。第二,伊通法院作出的(2020)吉0323执异47号执行裁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客观真实,而且复议申请人在上一次听证期间,故意隐瞒其账号资金构成,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现其申请复议是在以法律程序恶意拖延其给付义务,同时也浪费司法资源,也给被申请人造成极大的诉讼浪费。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复议申请。
本院查明事实与伊通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二道镇政府在复议期间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2020年度河道采砂清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二道镇2020年度河道采砂拍卖工作进度的通知。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二道镇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伊通法院对其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二道镇政府以案涉冻结财产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需上缴国库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案涉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执行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的复议申请,维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3执异4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明祥
审 判 员 杜雪梅
审 判 员 于成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栾 爽
书 记 员 左小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