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23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洪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邢宏,系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323执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宝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馥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