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初269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山,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东公主大街292号。
法定代表人:郑洪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副总经理。
被告:***,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权,吉林权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沐和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