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杜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382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杜红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
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杜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吉0382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一,双辽市辽北街西化小区五号楼121室(面积37.64平方米)、122室(面积33.87平方米)归被告杜红艳所有。二,被告杜红艳于2016年3月24日前将诉争楼房的差价款104530元给付原告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有关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了上述房屋相关过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玉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