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382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杜红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
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杜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吉0382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一,双辽市辽北街西化小区五号楼121室(面积37.64平方米)、122室(面积33.87平方米)归被告杜红艳所有。二,被告杜红艳于2016年3月24日前将诉争楼房的差价款104530元给付原告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有关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了上述房屋相关过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玉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