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执字第1452号
申请执行人XX,男,1981年6月27日生,回族,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建与被执行人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将位于双辽市辽北街西华小区8号楼6单元201室(面积92.26平方米)归李建所有;李建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诉争楼房的差价款13390元给付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刘凤华
代理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