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执异68号
申请执行人:于敏全,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辽西街。
被执行人: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董事长。
第三人: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双辽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辛振玉,总经理。
第三人:双辽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跃武,主任。
本院在执行于敏全与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以成立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时的股东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双辽供电分公司(原双辽市供电局)、双辽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原双辽市房产处)注入资金不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敏全撤回追加第三人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双辽供电分公司、双辽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明祥
执行员 于成龙
执行员 赵树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小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