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红梅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382执1353号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红梅,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红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6)吉0382民初274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