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李树山与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执字第1344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山,男,汉族,60岁,无职业,住双辽市辽北街。
被执行人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经理
李树山与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位于双辽市辽北街西化小区8号楼101室,面积87.22平方米楼房归李树山所有,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玉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