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双执字第134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双辽市郑家屯街
被执行人双辽市宏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双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作出了(2015)双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一、双辽市辽北街西化小区8号楼6单元102室(面积87.22平方米)归***所有。二、***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诉争楼房差价款27108.00元给付双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