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402财保127号
申请人:东辽县民政局。
地址:东辽县白泉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辽源市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济康路0400-106(东方广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伍国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源市保利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733,0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源市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