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辽源市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2955号
原告辽源市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国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东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志军
审判员朱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