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2955号
原告辽源市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国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东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志军
审判员朱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