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与辽源市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吉0403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晓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明,辽源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分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辽源市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国土资执罚[201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