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2民初3239号
原告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百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殿义,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国东明。
原告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