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352号
原告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百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殿义,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负责人王忠荣。
原告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