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4860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力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一汽一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殷建林。
被告: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iv>
法定代表人:张作良。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力拓电子有限公司、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于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