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化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与吉林市吉化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吉化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吉化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8)吉021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于2020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2.5元,由上诉人吉林松花湖弥勒文化园建设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