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3民初2129号
原告:吉林市铁安预制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高广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吉化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市铁安预制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吉化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铁安预制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铁安预制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