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吉化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铁安预制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民终2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铁安预制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高广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吉化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军。
上诉人吉林市铁安预制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吉化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市铁安预制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靖
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