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华生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平市华生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385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华生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育才委南新华大街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军,男,该公司工程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頔,吉林吉华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华生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