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华生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中德波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锦州市凌河区忠德管件经销处与四平市华生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锦州中德波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双羊镇双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锦州市凌河***管件经销处。
负责人:***,该经销处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华生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育才委南新华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锦州中德波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锦州市凌河***管件经销处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华生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锦州中德波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锦州市凌河***管件经销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