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502执恢292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利民种畜繁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利民种畜繁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502执恢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