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00030号
被执行人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嗣杰
通化市利民种畜繁殖有限公司与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重字第3号判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通中再字第3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利民种畜繁殖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利民种畜繁殖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利民种畜繁殖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