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吉0502执恢214号
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佩新房地产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通化市佩新房地产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金1,750,000.00元,利息1,2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7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化市佩新房地产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已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