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502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通化市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执行一案,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故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502执131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