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厦暖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厦暖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在本院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6251129.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经网络查控了解到被执行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桥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文创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支行有共计1106872.98元的存款,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2017年6月1日本院在上述三家银行将被执行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1106872.98元扣划至本院,并向上述三家银行下达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将被执行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2017年6月6日本院将扣划的1106872.9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厦暖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厦暖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闫洪义******
审判员陈国******
代理审判员姜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