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3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海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海波,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欣,执行董事。
申请人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吉0102财保2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33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33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长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