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财保282号

申请人: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德昌路6号1502室。

法定代表人:冯海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海波,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481号。

法定代表人:张欣,执行董事。

申请人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持长春仲裁委员会《关于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33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33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37.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长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苗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