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民终3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德昌路6号1502室。
法定代表人冯海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波,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与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2.请求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支付剩余工资64,056.74元、提成76,044.27元、经济补偿金41,160.00元;3.请求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正式员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由于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自身经营不善,截止2019年初,已经逾期发放工资18个月,经***多次催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拒绝给付。
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原审辩称,关于***的诉请,由于第三方证据我们需要调查,第三方需要法庭配合,***没有每天上班,需要调出考勤。***每月工资5,145.00是不存在的,我们是4,000.00元基本工资,其余的是补助,对***主张的金额不同意。工资已经支付,不存在拖欠。为什么不给***提成是因为***没有交纳税款,有关提成的发票必须要补上,提成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需要结算完毕,剩余部分就给***,现在我们要求***到单位结算。把税款缴清我们立马给***剩余款项。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原系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员工。因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经营不善,陆续拖欠员工工资,且***欠缺考勤,经双方协商,***于2019年1月5日离职。2019年3月13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2019年1月5日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本人与公司未计算工资(不包含提成)如下:1.本人与公司未结算工资为人民币35,608.58元。2.本人从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0元。3.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保至2019年1月,其中2019年1月缴纳社保费用(包含个人缴纳和公司缴纳)由本人承担,费用为人民币1,400.00元。4.公司为本人缴纳医保至2019年4月,其中2019年1月至4月缴纳医保费用(包含个人缴纳和公司缴纳)由本人承担,费用为人民币1,428.36元。5.综上,公司与本人最终未结算工资为人民币27,780.22元。本人承诺收到公司结算工资27,780.22元后,本人与公司工资(不包含提成)全部结清,一切因工资或五险一金产生的任何问题,由本人个人承担。与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同日,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将工资27,780.22元汇入***个人银行卡中。2019年3月13日,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系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于2019年1月5日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现本公司与该员工未结算提成如下:1.2015年德惠泉德造纸,工程款670,000.00元,德惠施工保证金30,000.00元,已回款570,000.00元,未回款1300,00.00元,回款率81%,未达到90%,暂不发放提成………6.2017年中医药大学质保金,工程款29,978.25元,已回款29,978.25元,未回款0,回款率100%,可结算提成899.35元。7.2017年嘉吉生化,工程款未定,未达到90%暂不发放提成。根据公司规定工程回款达到90%,发放提成的90%;工程回款达到100%,发放提成的100%;工程回款未达到90%,暂不发放提成,工程款结算进入起诉程序,提成不发放。公司与该员工现可结算提成未899.35元,其他未结算提成因部分工程款数额暂无法确定,无法统计金额。本公司承诺,除上述可结算提成899.35元外,其他提成按公司规定,工程回款达到90%,发放提成的90%;工程回款达到100%,发放提成的100%,工程款结算进入起诉程序,提成不发放。”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将承诺书中列明的第6个中医药大学的提成款899.35元已经给付***。庭审中***陈述承诺书中第7个嘉吉生化工程的回款已经达到251,7021.61元,提成条件已成就,单位约定提成是按全款3%计算,本次诉讼就要求单位支付此工程的提成款75,510.65元。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陈述嘉吉生化的回款已经达到提成条件,单位就提成有细则规定,并不是都按照3%提成,***将税款和发票提交后,就给付***提成。另查明,双方于2019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给***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至2019年1月,庭审中,***陈述放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主张要求全部项目提成款。***于2019年12月12日在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剩余工资、奖金、提成。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讼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于2019年3月13日出具的《工资结算承诺书》,是***真实意愿表示,且***已经收到承诺书中双方结算的工资27,780.22元,现***主张拖欠工资64,056.74元,无证据予以证实,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就劳动关系***与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已经协商一致予以解除,且***在承诺书中已经明确是在2019年1月5日因个人原因离职,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主张奖金的请求无证据予以佐证,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主张的因嘉吉生化产生的提成款75,510.65元属于工资事项,且已经符合提成条件,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应当将该款项予以支付。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抗辩提成款的提成比例不是3%,因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要求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给付其他项目的提成款的请求,因无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综上,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提成款75,510.65元。二、***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负担。
宣判后,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1.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给付***提成款37,755.33元;2.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再支付剩余款;3.诉讼费由***承担。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应该支付***提成款37,755.33元,根据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制定的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该工程无论由谁发现并收集即可获得提成款的50%,***并不是工程信息的收集人,其也拿不到由公司董事长批准的工程信息表格。取得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取得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其应尽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上诉称其应支付3%提成款中的50%,理由是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及对***具有约束力。此外,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提成的工程信息不是***所收集。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原审判决判令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按照3%支付提成款正确。在我国除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自然人也可自行向税务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支付提成款无需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前提。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天正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邵明福
审判员  聂 莹
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