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4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华航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姜有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华航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长春华航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38,923.00元及利息(以2,938,92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长春华航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18.00元,由被告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本案执行标的29,824.41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青春
审判员***
审判员闫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