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航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某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4民初1722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西安大路北辽宁路西经纬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6,0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3、判决被告支付未给原告缴纳保险造成的损失7,371.00元;4、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000元;5、判决被告支付从2018年8月2日试用期结束起,工资差额5,00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日,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在被告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6,000元,转正后每月7,000元。工作期间,原告主要负责被告在长春百克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新老两个厂区、通化健康中心医院、梅河口众诚万家三期等几个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工作。2018年8月2日试用期结束,原告一直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沟通工资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事宜,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2018年12月2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工作沟通中,恶语中伤让原告“趁早滚蛋”,强行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12月份的工资和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现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我单位时,与上一个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无法缴纳社保。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一项我们已经给付原告5,000元,因为没满一个月所以没给6,000,第二项因没建立劳动关系,无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第三项因原告上一个单位在给原告缴纳,我们无法缴纳社保。第四项因原告与我公司是雇佣关系,我们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第五项不同意给,没有试用期一说,我们只是按原告工作的工作量计算工资。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日,***与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月工资6,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29日,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单方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尚拖欠***工资1,000元、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金12,000元、未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000元。 另查明:***于2019年1月2日向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月7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送达长朝劳人仲不字(2019)第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为凭。 本院认为,***与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已经损害***的合法权益,该公司所欠***工资1,000元,应予支付。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故***主张由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主张由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金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主张由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给原告缴纳保险造成的损失7,371.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由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8月2日试用期结束起,工资差额5,0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工资款1,000元; 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000元; 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金12,000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海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