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8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多金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室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39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738235.00元。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执行到位标的2597873.00元并收取执行费29127.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