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2民初2415号
原告:***,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658号3单元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章鹏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