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1570号
原告:***,男,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2.00元,减半收取计1,63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