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黑0108执恢420号
吉林省长城钢���型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39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128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经过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强制执行且已全部执结完毕。执行到位标的111287元。本院已于2018年8月8日将该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城钢构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