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1934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汽大众华北生产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PNED6E。
法定代表人:潘占福,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748422799R。
法定代表人:贾长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万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倩倩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1934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汽大众华北生产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PNED6E。
法定代表人:潘占福,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748422799R。
法定代表人:贾长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万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