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2民初2416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658号3单元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隋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