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4民初1570号 原告:***,男,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长春市石油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2.00元,减半收取计1,63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