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执2157号
申请执行人:吉***海融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联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海融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联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吉林省东联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吉***海融科投资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此款定于2021年6月29日前偿还10,000元,同年7月26日前还90,000元,同年8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802执2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