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联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吉某某海融科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执2157号 申请执行人:吉***海融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联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海融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联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吉林省东联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吉***海融科投资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此款定于2021年6月29日前偿还10,000元,同年7月26日前还90,000元,同年8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802执2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