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25民初311号
原告:***,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吉林省东联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东联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以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已向原告履行给付劳务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玲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