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大陆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新大陆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五终字第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新大陆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云街1157号31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上诉人长春新大陆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大陆交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长春新大陆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沈宏
审判员高心
代理审判员***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