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大陆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新大陆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4民初3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址大路1572号。
法定代表人:***,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晨,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市容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址大路1572号。
负责人:***。
被告:长春新大陆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彩云街1157号31栋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锋,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回族,1984年5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红,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市容管理处、长春新大陆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市容管理处、姜春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市容管理处、姜春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苗秀秀
人民陪审员翟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