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2385号
原告:***,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长春新大陆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彩云街1157号31栋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与天富路交汇伟峰**商业楼9-2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长春新大陆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诉讼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起诉系自行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