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02执93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通化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503.1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上列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通化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0万元;借款利息20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
以上本金加利息共计120万元,双方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通化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就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恢复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通化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四、案件受理费1790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扣划完毕);
五、执行费19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02执9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佳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郭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