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铁北街13委。
被执行人:通化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立成,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通中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除有房产等可供执行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该房产。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奇
审判员 张学鑫
审判员 王玉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元鑫